功夫片裡的一拳一掌,一腳一挑,可擋可閃,卻不能當作沒回事。一下揮動就是一次震撼人心,雖不中肉身,但那一招是虛是實,是血是汗是兒戲,觀者似也看得清。熒幕不會生風,喇叭也不會撼得葉落,無礙是心動;偏心於忠義的硬橋硬馬,心寒於那招惡毒,正邪就是那麼易的分清,如若有理說不清,打到你臉腫嘴青,再得大眾掌聲。
我不會功夫,面對青虎白虎惡勢力我可能不夠打,只能如玄武龜縮,更極可能朱雀升天逃之夭夭(然後再想法回敬)。打十個,是白日夢的幻想,或只是睡前亂想。未曾認真打架,不知自己其實功力如何,但你要我揀,我會報警;這不(純粹)是畏縮,要知道勝利不一定要用武,而且警察拳頭也比我多。
究竟拳頭的波動是什麼回事?我也搞不清,也許只是反映著野性的動物本能,也許是對厭惡人物的情緒渲泄。若你要我去打一場,我願意的,只要是值得打。什麼是值得打?就是沒有必敗之把握、對手「打死都唔抵可憐」(這不表示我想打死人)、勝之可以不必光采,但輸了也沒有永久損傷、至親也不會為我擔心(所以不知道最好)、沒有人會因而陣亡、打完都夠安心地睡眠不致影響明天工作。所以說,「值得打」的條件太多,看戲的代價太少,蠻力的波動,還是留於心處;要是要拿出來陶醉,還是亂想一下自我陶醉好了,不要拖人過來,因為(被)打暈與陶醉是兩回事,而法律糾纏之下食肉無味,說能陶醉要麼是真的醉了,要麼是打傻了。
若然出拳只為一刻心動,還只好寄情於他物。哭笑可傳心聲,滴墨能泛漣漪,言語叫使心動,雖來得不直接不夠味兒,但只好委曲求全,朋友過招,莫須拳拳到肉,但憑一瞬波動,或者比疤痕更刻骨銘心。
再次重申,你若要和我過兩手,我定會拒絕,青紅皂白太難分,只會認得白旗識趣扯一下;理性的人從來認定暴力必定邪惡,不是嗎?